中商新聞網訊:近日,接群眾舉報稱,在今年的3月9日,河南省焦作孟州市第二污水處理廠在施工過程中,其中一名工人不幸被埋身亡。事故發生后,企業和施工方并沒有按照規定上報,而是為了逃避法律懲處,私下與死者家屬達成了和解協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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據知情人介紹:2016年3月9日下午5時許,在孟州市第二污水處理廠施工過程中,周口市川匯區李埠口鄉姜莊村16組袁運喜(身份證號碼:412723196807079038)被埋身亡,施工方為焦作市新星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。
3月14日,焦作市新星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死者的家屬達成了賠償協議,賠償其家屬共計60萬元,并要求不得反悔。
(焦作市新星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死者家屬達成的賠償協議)
8月2日,本網與周口市川匯區李埠口鄉姜莊村村委會取得了聯系,一位值班的負責人證實,本村的“袁運喜”確實已經發生事故身亡。
而當本網向孟州市安監局求證此事時,安監局辦公室工作人員經過詢問后答復,此事故并沒有上報,并建議本網將材料郵寄至安監局辦公室,可調查處理。
根據國務院頒發的第493號令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》第三十五條規定: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,處上一年年收入40%至80%的罰款;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,并依法給予處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:
第三十六條規定: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,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;對主要負責人、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%至100%的罰款;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,并依法給予處分;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:
第三十七條規定: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,發生一般事故(注:國務院規定3人以下為一般事故),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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